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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1.85复古归来版

李某编写了一部1.76+1.85复古归来版书,由甲出版社出版发行。不就,赵某在书店发现该书中又许多内容与自己出版书上的内容相同,经核查,赵某发现有5万字抄袭了自己书上的部分章节。赵某遂要求甲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25000元。赵某的赔偿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出版社应当停止侵权,赔偿赵某的损失。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赵某根据甲出版社的侵权稿件的内同字数50元/千字计算稿费标准理应得到支持,但对千字的高飞标准(每千字199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赔偿可以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2-5倍计算,但如果赵某能证明任何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都按100元/千字的话、则法院应以100元/千字为基础乘以适当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出版社其那番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社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社对其出版行为的额侵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社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社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社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社承担举证责任。《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1、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2、演绎作品;3、改编:每千字10-50元;4、汇编:每千字3-10元5、翻译:每千字20-80元;6、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出版社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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